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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和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陕税二[87]056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8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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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和[87]财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既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同时又生产其他产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既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又对外营业,可按各占比例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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