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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税发[1991]337号
陕西省税务局  199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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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来,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相继下发了若干政策补充规定和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基本上能够正确的贯彻执行。现就各地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进行房改的征税问题

1、凡企业、事业单位将职工住房低价处理给职工,虽房产使用权归职工所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因此仍应视为企、事单位所有,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凡企、事业单位出资,个人集资购买商品房或建造职工宿舍,以低价售给职工或以资低租的,一律视为企、事业单位所有,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凡企、事业单位自建商品房,按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不低于市价格5%)将职工宿舍处理给职工生活居住,产权完全归职工所有,按税法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各种仓储设施,包括窑洞、仓库、储油、储粮、储酒、储存各种液化汽和各种原材料的各种砖木、水泥的建筑物,并且有房屋性质作用的地面设施及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居住的窑洞等设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废止:三、 五、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陕地税发[2007]97号

四、关于单位或个人出租房产,有的签订了合同,但签订合同租金不实,有的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凡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其租金不实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其所在地区所出租的房产确定每平米的租金标准进行征税,即根据当地一般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租金的标准办法对其计征房产税。

 六、关于对联合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凡在我省境内的联合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属松散型、紧密型或合并型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关于对县以上供销社的征税问题

对经费来源靠自身业务收入或向所属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政、企合一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的征税仍按省税务局陕税二[199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其业务办公及其他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鉴于目前部分县以上供销社被当地政府按行政部门人员、工资及房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开支费用标准又是财政部门按照同级行政机关列支标准,对其实行预算管理。所以我们暂对执行上述行政管理办法的县以上供销社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未纳入行政部门管理办法执行的,凡按企业管理的,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其业务办公及其它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税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未下文之前,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房屋和车船,继续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不执行铁路部经济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铁路系统的职工家属宿舍住房和用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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