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2002]2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02-9-25
【打印】【关闭】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珠海市国经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都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

  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持有国有资本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必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权限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2000]101号)规定执行;

  (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属下子公司一级实行公司制改建,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批准,涉及集团外部的,必须报请省财政厅批准;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由母公司批准。

  地方企业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损失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批。

  四、改建企业原有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基金余额,在企业改建时,先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尚有余额的,作为企业流动负债管理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

  五、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改建后企业的关系,存续企业和改建后企业必须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得投资设立与所任职企业营业范围相同的公司,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从事同业经营。

  六、企业公司制改建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待请示省政府后再予补充明确。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