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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22号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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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电通信业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邮电通信业务包括:邮政业和电信业。

  邮政业务,是指传递事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包件、邮汇和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邮政礼仪及其他业务。

  电信业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讯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电话号簿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递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他数据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电话网的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邮政单位是指自治区邮政局所属的各级邮政局(支)局和经自治区邮政局批准从事过境信函传递业务的单位。

  电信单位是指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批准,取得通信经营许可证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邮政、电信单位提供邮政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82号   

      第五条:邮政电信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对于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各类价款(预收话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邮政电信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电信单位提供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邮政电信机构所在地。

  鉴于我区邮电通信企业设在各县、市(区)的机构均为报帐制单位,其核算集中在地、州、市分公司,经区局研究决定,对我区邮政、电信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纳税地点为各县、市(区)机构所在地,由其地、州、市分公司按划分比例分别向所属各县、市地税局申报缴纳。

  划分比例=(上年度各县市区实际话费+预收话费)/(上年度本地州市实际总话费+预收话费)X100%.

  二、新疆电信分公司、铁通新疆分公司、网通集团西北通信公司新疆分公司纳税地点为各县、市(区)机构所在地,由其地、州分公司分别向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新疆电信公司号簿局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新疆邮政局各县、市邮政支局纳税地点为其县、市(区)机构所在地。

  四、乌鲁木齐市邮电通信业纳税地点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局备案。

  第七条、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额的划分比例须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划分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报批。对于各地、州、市电信单位的税务检查,由各所属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协调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邮电通信行业营业税政策业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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