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几个问题,暂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编者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五、关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确定问题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暂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总机构,是指按照法律组成的法人企业并负责管理、控制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机构。总机构所在地是指总机构注册地。
(二)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总机构的管理机构、分店、分公司、分厂、分矿、代表处、办事机构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等。分支机构所在地是指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中“企业地址”所注明的市(地)或县(市、区)。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