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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30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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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编者注: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

     四、宣布破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材料等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如何开具问题。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宣布破产以后,税务机关应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代为保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持清算组同意销售的证明以及其他所需的证明,到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五、棉麻公司、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而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合并征税问题。棉麻公司、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时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暂不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在收购棉花时如已将此财政补贴计入收购价格并计算了进项税额,此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六、企业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征税问题。纳税人94年4月1日以后取得的销售货物的延期付款利息,无论是税改前还是税改后销售的货物,一律合并当期销售额征税。

  七、被执法部门没收的销售额如何征税问题。纳税人违反规定销售货物被执法部门检查没收的违法销售额,在计算销售货物的应纳税额时,应按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征税。不得剔除被执法部门没收的销售额后征税。

  八、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何界定固定资产问题。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应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执行,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以下掌握: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按财务制度规定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

  (3)按财务制度规定需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修理用货物。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按固定资产对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之间互相销售的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之间互相销售的货物,以及销售给药品、药械等其他经营单位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当纳税人因低征高扣造成某货物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时,是否可抵扣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问题。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时,因低征高扣造成某货物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时,可抵扣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

  十二、一般纳税人全部或部分兼并另一纳税人或撤消收回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时,另一纳税人或分支机构的期初存货是否可计算分离、抵扣其已征税款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并另一纳税人或撤消收回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时,如果另一纳税人或分支机构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已分离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经兼并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被兼并企业的有关材料重新核实后可以计算抵扣;如果被兼并的纳税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得计算分离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三、企业购进用于招待的烟酒是否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购进用于招待的烟酒等货物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民政福利企业是否亏损由谁确定问题。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线”人员占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否发生亏损,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确定。

  十五、不含税单价是否可用分数表示问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含税单价可用分数表示。

  十七、检查出纳税人税改前的偷漏税应如何处理问题。检查出增值税纳税人税改前发生的偷税、漏税行为,应按原税制规定执行,即: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按原税制计算应补税款,入增值税库;

  (2)调整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调整当期销售额。

  对小规模纳税人:按原税制的规定征税,入增值税库,调整当期的销售额。

   二十、企业发给职工的防暑降温饮料、茶等是否允许计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发给职工的防暑降温饮料、茶,凡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福利费列支的,不允许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财务制度规定可以直接进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可允许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二十一、对破产企业的欠税如何处理问题。企业破产后,如按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的,其差额部分主管征收机关根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据以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三、建筑安装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建筑安装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征税。

  二十四、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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