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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鲁税一[1994]51号
山东省税务局  199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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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全省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研究,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增值税

1.未经加工的地热资源不征增值税的问题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地热资源,如地下热水、热气等,不论是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暂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自办图书、报纸、杂志征税问题

单位自办图书、报纸、杂志,凡是有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可按13%税率征税。凡没有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一律按17%的税率征税。

 4.代销业务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均应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销售的货物应分别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受托方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代销业务,其手续费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否则,其手续费收入合并征收增值税。

5.关于如何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

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这里所税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将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给同一购买方,指一次或一笔交易。

具体掌握上可按以下原则区分;凡纳税人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是属营业执照“兼营”栏内的,并且这部分非应税劳务收入在帐簿上单独核算的,可按“兼营非应税劳务”处理,否则,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

6.企业承包或承租给他人经营,如何确定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承包或承租给他人经营的,凡承包人或承租人同时具备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否则,以发包人或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7.企业购入的工具、器具如何掌握扣税问题

凡财务制度中没有规定折旧年限,企业在帐务上作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工具、器具,其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

6.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核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在当月按规定核定期初存货并进行价税分离,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已征税款,现有存货中属于94年1月1日前购入的存货,农产品按10%,其他货物按14%计算已征税款。属于9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存货按货物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已征税款。

9.预制构件如何掌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包括竹、木、塑料、水泥、金属等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基本建设单位或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11.纳税人“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物易物”是一种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2.对纳税人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经营收入征税问题

对上述收入应在94年4 月1日前全部进行帐务清理,分别按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作为欠税处理。

对“实耗扣税法”改“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属于93年7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货物,因改购进扣税法时,此部分发出商品中的应扣税金未包括在“期初待扣税金”中,因此,应按原来实耗法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3.霓虹灯征税问题

霓虹灯是利用气体放电发光的灯,是按客户要求和一定生产工艺成型的产品。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霓虹灯,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14 销项税额长期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继续挂帐。

15.商业企业削价商品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为盘活资金,加速周转,对使用价值不变的残次、冷背、过时、过季商品降价销售称之为削价,可以按实际销售价格依规定税率征税。对商品的非正常损失和按规定转入“待处理损失”科目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结算。

16.经销农业产品适用税率的掌握问题

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农业产品,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初级农业产品。如皮棉、絮棉、棉短绒、白条肉、毛木板、糠麸、豆饼、豆粕等。

  19.关于1993年底工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处理

工业企业1 993年底委托商业企业代销货物,工业企业未作销售,商业企业也不得作购进处理,并不得作为1994年的期初存货。对商业企业已作1994年期初存货余额的,应予剔除,调整存货余额。商业企业1994年将这部分货物销售后,应作销售处理,待工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据其计算进项税额预以抵扣。

20.企业申报纳税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在申报纳税时,如因四舍五入等原因,使按纳税期限内累计销项税额减去累计进项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表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应以按进、销项发票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准,并在申报表上对其差额予以说明。

                                               营业税 

      第一条、第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2、计税依据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问题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定价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10%。

  3、关于金融企业销售金融业务凭证的征税问题对金融企业销售支票、汇票等凭证,可比照邮政部门销售邮政电信物品、集邮商品随其主业征税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其销售收入合并金融保险业务收入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关于冷冻冷藏业务的征税问题,对工业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工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独立核算和商业企业所属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消费税(略)注:根据),本文附件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消费税部分自2007.9.24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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