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文件精神,现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第四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