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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税四字[1992]103号
云南省税务局  19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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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一年来各地在地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税种的条例、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全省“两金”工作考核评比会议讨论修改,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一)关于对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的征免税问题鉴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按比例划分征免税难度较大的实际,而且这些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经研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完全向企业提取的行政单位,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省税务局(87)云税四字第14号文件第十条和云税四字(90)6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转变为实体后的征免税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经县(市)税务局核实,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的照顾。

    (三)关于对免税单位将其房屋、土地、车船交下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怎样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人问题对免税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将其房屋和土地、车船交下属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而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仍在免税单位,下属单位上交管理费给免税单位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人。即,对下属单位将房屋、车船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下属单位将房屋、土地、车船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宗教团体的征免税问题鉴于我省的宗教团体系自收自支的一种特殊单位,资金紧缺,为照顾这类单位的实际困难,对宗教团体将自有房屋、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问题一切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省税务局(87)云税四字第14号文件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问题,按云税一字[1987]第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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