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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2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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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政策执行,现将房产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房产税征收问题纳税人的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二、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征收问题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军需(工)企业的房产税征收问题生产军品的军需(工)企业,其自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军需(工)企业的厂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自占用厂房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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