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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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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及部分增值税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废止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报社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也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发生的销售额已按法定征收率征税,不得再按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税率差对纳税人补征税款。

  (三)经常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兼营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分摊: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或者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四)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底,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指定的受灾地区的,其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 废止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残疾人安置单位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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