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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9]13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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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费收入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漳地税发[2009]55号)收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对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虾池及鱼池等承包给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取的承包费(租金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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