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提升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质效,我局对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简化“跨区迁移”变更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不需要“清税清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限调整为当场办结。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完成出口退(免)税清算后再受理其“跨区迁移”变更申请。为确保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管理不脱节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延续性问题的衔接工作。
(一)迁出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在迁出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延续性问题情况表》中清楚列明对纳税人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便于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跟进落实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二)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注意做好迁入纳税人延续性问题的跟进,对迁入纳税人未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完成;对迁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要提醒和督促其按时报送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数据。
二、试行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管理
为了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试行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涉税鉴证管理,即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为稳步推进该项管理,首先在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三、调整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凡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并当场办结。
以下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有在查违法违章案件的除外)。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且所得税不在国税缴纳的分支机构;
(三)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分支机构;
(四)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四、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
对失踪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广州市辖区内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受理该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书面通知失踪户主管国税机关。失踪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对失踪户加强税法宣传,通知其办理未完结的税务事项,若失踪户有未缴销发票、欠税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追回发票和欠税。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征管工作规程同时调整,原税务登记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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