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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7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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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文件第一条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防署降温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我省暂定为元/年。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上述两项费用之和低于600元的,按实扣除;超过600元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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