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级驻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住处与工作地点距离达到或超过两公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住处与工作地点距离小于两公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外勤交通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 本规定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以苏财行[20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