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方式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外部网站\首页频道\部门服务\征收管理处\遗失公告\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内部网站\处室之窗\征收管理处\专题信息\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
三、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相应操作。《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在1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上报至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实批准;
(三)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后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国税内、外网站上发布《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和《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式样详见附件1、2)。
(四)纳税人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办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后,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内容
(一)被盗、遗失普通发票挂失内容包括:挂失发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发票名称、发票代码、份数、发票号码以及挂失原因。
(二)被盗、遗失《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挂失内容包括:挂失税务证件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挂失税务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以及发放日期。
五、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资料的归档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公告资料应当列入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省辖市国税局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附件:1.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公告表(略)
2.被盗、遗失税务证件公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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