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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