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属企业性质的,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公司章程和有关设立的合同或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纳税人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上述证件资料中的1、4项即可。
(三)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
二、关于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但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按上述证件、资料中的2、3项所列证件资料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
(三)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股权变更涉及调查核实应征税款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关于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3个(边远乡镇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关于外出经营证明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可以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合同或协议或批文。
(二)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登记,证件资料齐全,出示证件有效的,当日办结。
五、非正常户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市县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1月和7月,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的纳税人,在省局网站或当地媒体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三)非正常户被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税务登记副本上注明原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原因及新证生效时间。
六、证件、资料报送的设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报送的证件、资料由省局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设定,如在实际工作中认为有必要增加报送证件、资料的,可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调整设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