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制造业 5-1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3 建筑业 8-20 4 服务业-饮食业 8-25 上表规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时期)。上表以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54号)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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