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五点的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使用。
二、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项第(二)点第5小点修改为: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行加第12行,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正数,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3行负数的绝对值。
附件:1.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2.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年发生的全部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2.第2行“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填报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3.第3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企业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第4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点第二款规定:对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本行根据本表第2行与第3行关系填报。当第2行≥第3行,第4行=第3行;当第2行<第3行,第4行=第2行。 5.第5行“本年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5行=第3行-第4行 6.第6行“本年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填报附表三第22行第2列数额。 7.第7行“税前扣除比例”:填入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 8.第8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 第8行=第6×7行。 9.第9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额”:根据本表第5行和第8行的关系结果填报,当第5行≥第8行,第9行=第8行,当第5行<第8行,第9行=第5行。 10.第10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0。 11.第11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而需要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12.第12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第 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或者等于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11行。 13.第13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13行=第1-9-12行,当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入附表三第24行第3列,当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其绝对值填入附表三第24行第4列。 14.第14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0+11-12行。第14行填入次年本表第11行。 15. 第15行“结转以后年度处理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15行=第2-4行。第15行填入次年本表第2行。 四、表间关系 1、附表三第24行第1列=本表第1行 2、附表三第24行第2列=本表第9+12行 3、附表三第24行第1列≥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4行第3列=附表三24行第1列-第2列=附表十三第13行; 附表三第24行第1列<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4行第4列=附表三第2列-第1列=附表十三第13行绝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