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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发〔2007〕10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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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州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现就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农业排灌用水服务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用户收取的除农业排灌用水服务以外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时,应开具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甘肃省XX市(州)服务业专用发票》或机打《甘肃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三、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必须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征管,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四、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发[2006]87号)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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