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沪税政一[1994]95号、沪国税流[1995]16号、沪国税流[1996]13号、沪国税流[1998]245号、沪国税流[2001]610号、沪国税流[2003]32号、沪国税流[2003]59号、沪国税流[2003]143号、沪国税流[2004]28号、沪国税流[2000]177号文件相应废止,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