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饮食娱乐业的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种类的划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饮食娱乐业分为甲、乙、丙、丁四种,每种各四类。其中甲种为不兼营任何娱乐项目的饮食业(含饮食业兼营洗浴、桑拿等服务项目,下同);乙种为主营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设有KT V等娱乐项目(无论对娱乐项目是否单独计算、分别核算)的服务场所;丙种为除乙种和丁种以外的其他娱乐项目、场所及兼营饮食业;丁种为含有高尔夫球、射击、跑马、狩猎和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场所及兼营饮食业。按照经营规模,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第一类,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包括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和未开具“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
2.第二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15%-2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征收率计算纳税。
3.第三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25%-3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4.第四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及快餐、小吃等用票量较少的,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依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同时对不开具“定额专用发票”部分的营业额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局自定。
二、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乙种、丙种、丁种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中还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外饮食娱乐业由涉外分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征收率。
(一)甲种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1.营业税,5%;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3.企业所得税,1.5%(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4.个人所得税,0.9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4 5%;5.教育费附加,0.2%。
(二)乙种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1.营业税,5.9%;2.城市维护建设税,0.413%;3.企业所得税,1.6%(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4.个人所得税,0.951%。(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 551%;5.教育费附加,0.236%;6.文化事业建设费,0.9%。
(三)丙种综合征收率为15%,其中:1.营业税,8.5%;2.城市维护建设税,0.595%;3.企业所得税,2.3%(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4.个人所得税,1.16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3. 465%;5.教育费附加,0.34%;6.文化事业建设费,2.1%。
(四)丁种综合征收率为20%,其中:1.营业税,12%;2.城市维护建设税,0.84%;3.企业所得税,3.2%(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4.个人所得税,1.38%。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4.5 8%;5.教育费附加,0.48%;6.文化事业建设费,2.1%。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沈地税所(1997)240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条 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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