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局:
现将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9]78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提供计算机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提供计算机给他人玩游戏的行为,则应按照娱乐业税目征税;对纳税人进行计算机业务知识的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如果纳税人未将上网服务、培训和游戏机等收入分开核算的,一律从高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