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财预[2008]10号和赣府厅抄字[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三、对跨省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执行财预[2008]10号文缴库办法的,根据赣财预[2008]25号文规定,总机构、省内各分支机构以及财政部调库到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四、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
五、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对不按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函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已发函但对方未复函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总机构有意不提供“税款分配表”的,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款预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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