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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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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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