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现对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对于全国范围内跨省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所有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维持不变。
2.对于我省区域内跨市(州、县)总分机构所得税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省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按现行预算级次维持不变;汇算清缴税款按照比例由总、分机构分别进行多退少补。以后省内有统一规定,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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