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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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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深国税发[1998]426号通知已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深府[1998]15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现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对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而且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商务单位)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通过商务单位代理承接业料加工业务的各类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取得的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商务单位、加工企业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具体的免税手续和其他税征管事项。

  (一)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来料加工项目经市、区经发局批准后30日内,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区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确认手续。

  1、商务单位资格证明;

  2、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颁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3、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

  (二)加工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和其他资料到所在地国税登记机关(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后,加工企业应向国税征收机关提供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书》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项目”资格确认手续。

  (三)来料加工项目发生变更或终止,商务单位及加工企业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属于享受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范围的商务单位和加工企业,取得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后,应按月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按免税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进出口货物相应的核销手续。

  纳税申报时,加工企业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2、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3、加工合同核销表(合同到期后);4、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5、收汇凭证。

  四、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由商务单位或加工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区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证明的式样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通知规定的式样。

  五、商务单位和加工企业应按要求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其他项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一)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未予核准的;

  (二)未按规定准确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其他项目的。

  六、商务单位、加工企业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主体资格和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按规定对其应税业务照征增值税。

  七、商务单位及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准确反映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收入及其支出情况。

  八、商务单位及加工企业印刷、领购、使用发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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