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有关征收问题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0]9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00-12-22
【打印】【关闭】

 益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外地施工单位来我市承包工程项目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益财呈字[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异地承包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如下办法:施工企业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施工企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缴纳;施工企业单位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应随同税收一并在纳税所在地交纳。

  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渡口)收费站职工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收费站所在地缴纳。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