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洗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男职工由现行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8元,女职工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10元。
二、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人员,按在职职工调整后的标准发给洗理费。
三、凡经济负担有困难的企业可暂缓执行(或低于)新标准。
四、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即:在职职工在福利基金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营业外列支。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根据经济负担能力,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