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饲料玉米、小麦征免增值税回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4-18
【打印】【关闭】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本市部分玉米、小麦销售主要是供有关饲料公司或饲养场、畜牧场作饲料使用,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无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不胜负担,要求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考虑到本市部分玉米、小麦供应主要是作为饲料使用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经营玉米、小麦的增值税征免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经营单位销售玉米、小麦给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作饲料的,可将其列入“饲料”范围,照顾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市各经营单位(包括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向饲料公司、饲养场、畜牧场以外的单位销售玉米、小麦,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销售的玉米、小麦,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比照以上第一、二条 的规定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