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文,对所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对其偷税行为的罚款,以上述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留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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