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水、电费分表单位进项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供电、供水部门应根据总表单位出具的总分表单位“电费、水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以及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 的分表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要抵扣的分表单位。供电、供水部门已按电费、水费全额开票给总表单位的,需先收回原已开具的发票。“分割单”由市供电局和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印制、发放。
二、凡未安装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电、供水部门一律不得凭总表单位出具的“分割单”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供电、供水部门开具给分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分表单位名称。
四、分表单位接受到供电、供水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可以允许抵扣。
五、凡总分表单位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多抵扣水、电费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六、以上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