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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9]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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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下发后,各局反映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我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三、自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四、本文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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