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先行办妥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市局沪国税流[1995]35号、沪国税流[1996]35号、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沪税流[2001]639号、沪国税流[2002]43号、沪国税流[2003]123号、沪国税流[2003]130号、沪国税流[2004]22号、沪国税流[2007]60号、沪国税流[2008]18号文件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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