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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霍邱县中华玉泉酒厂销售瓶装白酒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9]16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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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霍邱县中华玉泉酒厂销售瓶装白酒酒盒内藏货币是否征收两税的请示》(六国税发[1999]63号)悉。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中华玉泉酒厂销售的酒盒内放置货币(或物品)的瓶装白酒,不得从计税价格中扣除货币(或物品)的金额,应一律按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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