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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教育费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地税发[1995]200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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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成府发[1996]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的精神,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以成地税发[1995]159号印发了《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局以成地税发[1995]170号下发了《关于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在执行中反映,有些具体问题不太明确,要求予以答复。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问题。

  根据成府发[1995]98号文:“从1995年开始,在干部、职工中按年工资总额的1-1.5%征收教育费。个体经营者也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教育费”

  的规定,市局以成地税发[1995]170号文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属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对象。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简化手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收。其中: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每年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为40元,其余区(市)、县具体征收年定额在30-40元内自行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具体缴纳时间由各征收机关确定。

  二、关于对军办企业、军工企业的职工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问题。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含军需工厂)以及军工企业其职工(企业中的现役军人除外)。应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三、职工个人教育费计征率,各区(市)、县应按成府发[1995]121号文规定在1-1.5%的幅度内确定,各地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计征率。

  四、关于计征依据问题。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应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其中:

  1、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包括实行该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依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企事业单位(未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职工个人教育的计征依据为:实发工资扣除政策性津贴和补贴后的剩余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时,允许扣除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应是县(含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市(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津贴和补贴。

  五、凡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在180元(含180元)以下者(区、市、县按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免征职工个人教育费,其月工资总额180元中不含应扣除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

  六、外地驻蓉机构以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的单位,其职工应缴纳的职工个人教育费,均应在工资发放地由单位代扣代收,对已在外地缴纳此项教育费并能提供缴纳证明的,可不再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七、对停薪留职人员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问题。职工个人教育费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收,停薪留职人员未在本单位领取工资,故在本单位不属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对象。但停薪留职人员再从事其他工作,应按有关规定计征职工个人教育费。

  八、对离退休人员是否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问题。职工个人教育费是对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征收,因此,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不属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对象。

  但离退休人员经返聘或在社会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应按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征职工个人教育费。

  九、专用凭证的使用。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凭证分为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两种。

  征收机关收取现金以及单位在代扣代收一单位职工个人教育费时,使用专用收据。

  凡单位在工资表中增列“职工个人教育费”项目的,可不再使用专用收据。专用缴款书是将职工个人教育费缴入财政专户时使用,由税务机关填开。

  十、单位代扣代收职工个人教育费,可将收取总额的1%留本单位,作为代征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业务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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