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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5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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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近年来我区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政策调整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和免税扣除额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除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后再扣其他生活补贴。其他生活补贴一、二类地区提高为1600元,三、四类地区提高为1,800元。即:一、二类地区合计扣除标准为2,400元,三、四类地区合计扣除标准为2,600元。对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扣除不分行业统一提高为1,2 00元。

  2、对实行定期定额户每月免税扣除额(包括工资及生活等因素),一、二地区提高为2,400元,三、四类地区提高为2,600元。

  3、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增加津贴补贴的通知》(藏人发[2002]1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区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含援藏干部和合同制工人)

  增加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5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87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18元。此次增加津贴、补贴是国家对西藏实行的特殊津贴补贴政策,应视同西藏特殊津贴性质。因此,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上述标准取得的津贴、补贴(包括补发的律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从业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取得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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