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邵地税发[2002]56号)悉。武冈市农村信用社聘请代办员为其代办储蓄和代收贷款,并按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代办员支付代办手续费,对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按“劳务报酬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该信用社所聘代办员没有报请劳动部门批准,没有为代办员缴纳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将代办员纳入该单位临时人员编制进行管理,没有为代办员支付固定工资。
该信用社与代办员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手续费支出与工资支出应分别核算。手续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对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凡是按次计算、依次支付的,应按每次取得的收入分别征收营业税;凡是按月合计、每月支付的,应依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