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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12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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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较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水平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定员定额”的征管办法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为此,市局在总结多年来“定员定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征求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对厨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二、对理发师、美发师、美容(按摩)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三、对桑拿浴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四、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对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1.乐队成员定员至少为4人,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100元。

  2.灯光音响师定员至少为1人,定额分为两档:迪斯科舞厅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350元;其他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100元。

  3.演员定员按演员实际人数确定,定额分两档:主持兼歌手和较有名的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50元;一般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00元。

  4.对临时演出的人员,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58号文)执行。

  (二)对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五、对婚纱摄影师、化妆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六、对帐证不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医疗机构医师实行“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

  (附表详见附件)

  七、上述第一至第六条中所述的月营业额由各基层局在查实后确定,属查账征收的以上年度平均数为准,属核定征收的以最近一次核定为准;所述定额(系指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业主)代扣代缴(代征)。

  八、上述人员若为外籍或台港澳地区人员的,对其收入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单位(业主)实际月营业额、实际聘请(雇佣、从业)人员人数或税额若超过我局核定数,应如实申报。

  十、岛外各基层局可以本文规定的税额定额为基础,在20%的幅度内调整。

  十一、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定员定额”的全面调整。

  十二、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基层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向纳税人发出定期定额(定员)核定通知书,且核定期限超过本通知执行时间要求的,按原核定通知书的要求征收税款,待期满后,改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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