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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4]319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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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遵市地税呈[2004]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历年计提的应付未付利息,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4]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而企业的应付未付利息属未支付利息,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付未付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否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4]9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检查调增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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