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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34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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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89)国税地字第014号《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通知称:“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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