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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粤税三字第64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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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省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煤炭生产的矿井用地、采煤场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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