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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9]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19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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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345号)及《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378号)文件精神,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是在税法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集体所有土地出租,承租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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