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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3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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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省政府、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分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的征收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城市规划区为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的中心城区,以及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地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鉴于我局管辖的各纳税单位的经营地绝大多数座落于沈阳市区的实际,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我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比照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沈政发[2000]8号制定的《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三、各纳税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并按本文件下达的部额标准计算,于10月份申报补交1~9月份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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