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城、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嘉兴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公正性、严肃性,解决税负不公矛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以上的行政区域均应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按二环以内范围和二环以外的已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划区范围征收。
2、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根据嘉兴市市区土地级别确定为三级,一级:环城河(即内环路)范围内征收标准为2.50元/平方米。二级:中环路(即二环路)内侧范围(除一级地段外的区域)征收标准为1.25元/平方米。三级: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区域,征收标准为0.80元/平方米。其它各镇(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统一征收标准为0.3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每年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及免征范围,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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