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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从府[2005]89号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0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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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2005]10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从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6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66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分为4级,一级为3元/平方米,二级为2元/平方米,三级为1.5元/平方米,四级为1元/平方米(详见附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我市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从府办批[1998]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从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和范围(略)

从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和范围
 

土地分级
范    围
适用税额
一级土地
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区从化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3元/平方米
二级土地
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区除从化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的其他地区
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土地
2元/平方米
三级土地
吕田镇、良口镇、温泉镇、鳌头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1.5元/平方米
四级土地
温泉旅游区内除城镇规划范围的其他地区的土地
太平镇、吕田镇、良口镇、温泉镇、鳌头镇除城镇规划范围的其他地区的土地
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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