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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7]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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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盘锦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予以调整,原土地使用税各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惠宾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隆台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8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南)路以东-市府大街以北-泰山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兴隆台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林丰路以东-惠宾大街(东延长)以北-香稻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辽河北路以东-新华街、渤海路、东风街以北-双兴北路以西-红旗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路以东-兴油街以北-沟海铁路线以西-沿堤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新工街以南-六零河以东-沟海铁路线以北-禹王防水建材东墙(北延长至新工街,南延长至沟海铁路线城市规划区内)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沟海铁路线以西-红旗大街以北-辽河北路以东-城北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一统河以西-红旗大街以北-外环路以东-双绕河(总干渠)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地段以外的部分,兴隆台区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四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城市市区及外围街道办事处(工矿区)职工住宅占地,单位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对大洼县县城原地段等级仍保持不变,只提高单位税额,即:

  湖滨路(东湖西侧道路)以西-金源街(县医院南侧)以北-鹤乡路(即305国道)以东-化工街以南的区域为县城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9元/平方米;

  大洼镇规划区内除一级地段以外部分的区域为县城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对各县所辖建制镇地段等级不变,调整税额标准。即: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区域为镇一级,单位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建制镇行政辖区(包括行政村)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为镇二级,单位税额标准2.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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