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执行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使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执行,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新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执行标准问题
市内五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调整后城市五等的税额标准执行。
四、关于申报纳税问题
3月末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完成纳税事项确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核定工作。
从4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纳税,应补缴的1-3月份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凡在年底前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其中,实行双委托银行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今年12月份征期内统一补缴1-3月份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今年已由地税部门核发《纳税核定通知书》的,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应在原有核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不再逐户发送《纳税核定通知书》。
五、关于财产登记问题
3月末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补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登记信息。内资企业凡未进行过财产登记的或原登记信息有误的,应于4月份申报纳税时补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六、表格文书下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样式不变。请纳税人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www.sydsj.com)“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特此通告。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 区 范 围 |
城
市 |
1等 |
30 |
铁西区:南九中路、贵和街、南七中路和齐贤南街以内区域。
和平区:北二马路、中山路、南京北街、南京南街、南三马路、胜利南街和胜利北街以内区域。中华路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
西塔街北起哈尔滨路、南至市府大路。
沈河区:东顺城街、南顺城路、西顺城街和北顺城路以内区域。热闹路、小南街、翰林路、风雨坛街和奉天街以内区域。
大东区:东顺城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南顺城路。
皇姑区:长江街北起崇山中路、南至昆山中路。长江南街北起昆山中路、南至哈尔滨路。
东陵区:天坛一街北起文化路、南至文翠路。
金融商贸开发区:东起小北关街,西至北京街,北起火车道和昆山东路,南至联合路、惠工街、哈尔滨路以内区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艺路、青年大街、文体路和三好街以内区域。
此外:北陵大街北起泰山路、南至昆山路。
北京街北起昆山路、南至市府大路。
青年大街北起市府大路、南至沈水路。
十一纬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至青年大街。
大西路西起青年大街、东至西顺城街。 |
2等 |
21 |
环形路以内除1等以外的地区。环形路系指由北一西路、北一中路、塔湾街、崇山西路、崇山中路、崇山东路、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宁波路、南八马路、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肇工南街、肇工北街组成的环行路。
铁西区:凌空二街北起飞翔路、南至南滑翔路。 |
3等 |
15 |
二环路以内环行路以外除1、2等以外的地区。 |
4等 |
9 |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的地区,及苏家屯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子城区及道义组团。
三环路以外铁西新区范围内。 |
5等 |
6 |
城市市区以内除1至4等以外地区。 |
县级城市 |
7.50 |
新民市市区。 |
县城 |
7.50 |
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
建制镇
工矿区 |
6 |
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工矿区。 |
注:1.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3.市内五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城市五等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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