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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2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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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扣除。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不清者,我省规定,增值额未超过《实施细则》第七条(一)、 (二)、 (三)、 (五)、 (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均作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分工,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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